中国“反垄断法”对职业体育的规制与豁免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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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剑英,范威.中国“反垄断法”对职业体育的规制与豁免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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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剑英 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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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研究中心,上海,20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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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上海市体育局体育社会科学、决策咨询研究项目20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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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正式实施,无疑将对我国职业体育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职业体育具有商业性,属于商业活动,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但目前还未见体育领域利用《反垄断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案例.我国的职业体育主要受政府的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影响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的主要矛盾,必须进行规制,同时,职业体育具有竞争与合作共存的特点,需要特殊对待,以“合理原则”进行有限的豁免,以保证职业体育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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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业体育 反垄断法 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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