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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责任 手段与措施——论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管理方式
引用本文:衣俊卿,朱振林,周佳,吕艳辉,李延松.权力与责任 手段与措施——论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管理方式[J].黑龙江教育,2006(3):1-3.
作者姓名:衣俊卿  朱振林  周佳  吕艳辉  李延松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摘    要:我国高等教育管理正在从一元的“大管理”状态向以举办权、办学权、管理权分离为标志的治理状态转变。这一转变深刻地触及了政府与高等学校的传统关系模式,促使这两个主体发生角色的重新分化。1998年《高等教育法》对于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对政府的管理权力范围和高等学校与政府共同拥有的权力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不利于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约束和限制,容易导致政府权力的扩张和膨胀。我们建议,《高等教育法》增列第八章“高等教育管理职责与权限”,把政府的权力明确限制在:(1)制定章程权;(2)决定、任命、核准学校的主要组成人员权;(3)规划、审批权;(4)制定标准权;(5)监督(评估)权。

关 键 词:政府  高等学校  权力
文章编号:1002-4107(2006)03-0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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