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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是认定立功的通常主体
引用本文:熊瑛.论人民法院是认定立功的通常主体[J].池州师专学报,2012(1):47-52.
作者姓名:熊瑛
作者单位:重庆行政学院,重庆400041
摘    要:基于收集证据不同于提供证据、认证不同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的理论指导,公安、检察机关只是立功的查证主体,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是认定立功的主体,当检察机关根据案件需要做出酌定不起诉而终止诉讼程序时,立功的认定权由检察机关享有和行使。人民法院对立功证明材料应进行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审查,程序审查集中在立功证明材料的来源方面,实体审查意味着应对立功证明材料进行质证。

关 键 词:立功  认定主体  人民法院  实体审查  程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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