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清末民初,社会法学在中国已经萌芽,但当时学界对其仅有朦胧的认识,除了从日本法学界引进"自由法学派"概念之外,再没有提出社会法学的相关概念。陈启修不仅肯定了"自由法学"对法学发展的重大意义,还提出了"文化派法学"、"社会目的法说"和"社会法学派"的概念。陈启修所认识的"自由法学"与"社会目的法说"、"社会法学派",具有相似的含义。经过陈启修的倡导,学界对于欧洲自由法学派及其他相关学说的指称,逐步由民国初年的"自由法说"转移到"社会法学"或"社会法学派"之类的概念上来,这标志着社会法学开始在中国初步发展。陈启修对于社会法学在中国的发展起到了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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