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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某报采写规范
摘    要:(上接2008年第7期,第35页) 8.称谓别忘尊重人权 在撰写司法类报道时,对文中当事人的称谓一定要根据依法处置的进度而定,如犯罪嫌疑人等;不可将其所犯罪行或违法行为与其称谓组合,如“骗子王某”、“强奸犯李某”、“妓女岑某”、“小姐赵某”、“无照小贩张某”等。

关 键 词:采写  犯罪嫌疑人  尊重人权  依法处置  违法行为  称谓  当事人  强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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