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专业
教育
科学、科学研究
世界各国文化与文化事业
体育
文化理论
信息与知识传播
学报及综合类
按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检索
京城某报采写规范
摘 要:
(上接2008年第7期,第35页) 8.称谓别忘尊重人权 在撰写司法类报道时,对文中当事人的称谓一定要根据依法处置的进度而定,如犯罪嫌疑人等;不可将其所犯罪行或违法行为与其称谓组合,如“骗子王某”、“强奸犯李某”、“妓女岑某”、“小姐赵某”、“无照小贩张某”等。
关 键 词:
采写
犯罪嫌疑人
尊重人权
依法处置
违法行为
称谓
当事人
强奸犯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