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责权主体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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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崴.公民教育:责权主体的教育[J].现代教育论丛,19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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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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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系 副教授、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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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公民教育是把公民培养成为责权主体的过程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教育也就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积极、自主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责权主体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和不同的国家,公民概念有所不同。从历史上看,公民一词最早始用于古希腊,并为古罗马沿用。这时的“公民”主要指在法律上享有特权的一小部分自由民。到了中世纪,教会和封建君主成为国家和人民的主宰,个人是上帝的子民和封建君主的臣仆。人不属于自己,而属于上帝和君主,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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