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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司不得侵害钱钟书杨绛书信手稿著作权
摘 要:
6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日作出裁定,要求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这是杨绛维权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裁定书明确指出:"书信作为人类沟通感情、交流思想、洽谈事项的工具,通常是写信人独立构思并创作而成的文字作品,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
关 键 词:
著作权法
钱钟书
杨绛
书信
手稿
侵害
国际拍卖
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
沟通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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