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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O年期保险业务档案保管期限的思考
引用本文:林世敏.对1O年期保险业务档案保管期限的思考[J].云南档案,2007(3):36-37.
作者姓名:林世敏
作者单位:中国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
摘    要:《保险法》第124条“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帐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依据这一原则来确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则至少保存10年,这是一个非常宏观的原则,

关 键 词:档案保管期限  保险业务  原始凭证  《保险法》  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  合同终止  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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