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信息展示制度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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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会霞.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信息展示制度的设置[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2(3):9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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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会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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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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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下探讨证据信息展示制度,应该说主要是设置的技术问题。笔者认为,控、辩双方是当然的展示主体,包括被告人,法官应当主持展示并裁决展示争议;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律师之外的其他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则不应该成为展示的主体。展示程序的设计应依托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在移送起诉之后、通知开庭之前,按照法定展示、申请展示和命令展示三种情形分别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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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证据信息展示 制度因素 制度运作 |
文章编号: | 1000-2359(2005)03-0093-02 |
修稿时间: | 2004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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