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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信息展示制度的设置
引用本文:刘会霞.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信息展示制度的设置[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2(3):93-94.
作者姓名:刘会霞
作者单位: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下探讨证据信息展示制度,应该说主要是设置的技术问题。笔者认为,控、辩双方是当然的展示主体,包括被告人,法官应当主持展示并裁决展示争议;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律师之外的其他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则不应该成为展示的主体。展示程序的设计应依托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在移送起诉之后、通知开庭之前,按照法定展示、申请展示和命令展示三种情形分别展开。

关 键 词:刑事诉讼证据信息展示  制度因素  制度运作
文章编号:1000-2359(2005)03-0093-02
修稿时间:2004年8月20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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