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教师骚扰未成年女生案件的调查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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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亮.美国对教师骚扰未成年女生案件的调查与处理[J].比较教育研究,2014(3):9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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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 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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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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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行政调查取证制度的规范化研究”(项目编号:13CFX036)的中期成果;上海市优秀青年教师基金;华东理工大学科研基本业务费探索基金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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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法律认为教师对未成年女生的骚扰是一种侵害人性尊严和受教育权的性别歧视行为,具体包括交换利益型骚扰与敌意环境型骚扰。学校作为教师的雇主应当承担代理责任,这种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连带责任而非替代责任。为了对被害人进行特别保障,法律不容许学校和肇事教师调查和使用女生自身言行轻浮、服装具有挑逗性、生活作风不良等私生活信息来攻击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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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校园性骚扰 美国 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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