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抑或实质:英美司法风格的差异及其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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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才峰.形式抑或实质:英美司法风格的差异及其启示[J].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11(1):3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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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才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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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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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遵循先例作为普通法系各国共同的基本规则,在英美两国司法过程中却存在差异。在贯彻先例规则时,英国的法官更注重形式推理,司法过程呈现明显的克制性与统一性;而美国的法官更注重实质推理,强调能动司法,司法过程具有明显的灵活性,并呈现出动态的发展模式。两国司法风格的差异根植于两国的文化之中。中国的法官现阶段应秉持司法能动的理念,但应当是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以衡平法律秩序与社会正义的内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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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克制 司法能动 形式推理 实质推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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