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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槌触门、柱使球移动”的感悟
引用本文:陈友三.对“槌触门、柱使球移动”的感悟[J].门球之苑,2006(1).
作者姓名:陈友三
摘    要:M“04规则”规定:击球员球槌触及球门或终点柱,使与其接触的球产生移动,被移动的球放回原位。这是击球员因非规则允许的原因触及了界内球,被判为触球犯规。这种球与球门、终点柱接触(或靠近),球槌触及门、柱震动引起的球的移动,是间接移动球,但在判罚上为什么不称为“间接移动球犯规”,而称作“触球犯规”呢?主要的原因是球的受力来自“球槌”,而不是来自“击球面”。竞赛规则规定“击球是指击球员用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用球槌击打球是违规的行为。当然这里的“球产生移动”亦应看作是球槌借助门、柱等物质间接触球的结果,把它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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