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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物识别信息界定中的识别标准及我国的建构
引用本文:褚婧一.论生物识别信息界定中的识别标准及我国的建构[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85-97.
作者姓名:褚婧一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留金选[2021]7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据要素供给视角下的政府数据开放行政法治研究”(20BFX046);
摘    要:识别标准是生物识别信息概念的核心要素,也是厘清其与一般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关系的重要依据。当下,生物隐私立法呈现出界定生物识别信息的两种路径:一种是基于特定信息处理活动产生的生物识别信息,另一种则是根据数据来源产生的生物特征信息。从欧盟立法经验看,前者以“已识别”为标准,存在过于依赖信息处理者主观目的与保护范围较为狭窄的不足;后者以“可识别与已识别”为标准,虽扩宽了保护范围,但易与医疗健康信息和生物技术概念相混淆,且存在沦为“笼筐式”概念的风险。鉴于此,我国应以“直接识别+已识别”构建生物识别信息的识别标准,并在规制法中构建“生物特征数据”概念,以弥补保护法中较高识别标准所带来的局限性。

关 键 词:生物识别信息  生物特征信息  可识别  已识别  唯一性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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