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从损害救济模式向风险防控模式的转向 |
| |
引用本文: | 苏和生.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从损害救济模式向风险防控模式的转向[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98-110. |
| |
作者姓名: | 苏和生 |
| |
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由于制度设计的先天性局限与司法运行的实践理性,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采取事后损害救济模式。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对损害救济模式泛化性适用的根源在于:案件线索发现的“刑事化”、公益诉讼运行的谦抑性、侵权责任认定的依赖性。然而,损害救济模式不足以实现公益的全面、全过程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遭遇理论正当性与实践危机性的拷问。以风险预防原则为理论分析工具,可以发现损害救济模式未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度理念,亦未审酌个人信息公共利益损害不可逆转的特征。为有效预防个人信息风险,及时制止个人信息公共利益损害,有必要适时转换公益诉讼模式,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进行风险化改造(风险防控模式),以适应该制度体系化发展的需求。
|
关 键 词: | 个人信息 公益诉讼 损害救济 风险预防原则 预防性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