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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举证责任倒置”谈强化病案质量管理
引用本文:李宝珍.由“举证责任倒置”谈强化病案质量管理[J].天津档案,2006(10):16-16.
作者姓名:李宝珍
作者单位:天津市水阁医院
摘    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第33号司法解释第四项第八条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这就是说,今后法院在诉讼中。如果医院不能对自己的医疗技术行为提供无过错证据,将要承担败诉责任。因此,医院面临的问题。就是要强化医疗质量和病案质量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病案书写的质量,保证每一份病历的价值。

关 键 词:“举证责任倒置”  质量管理  病案书写  最高人民法院  医疗行为  侵权诉讼  医疗过错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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