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对工作物致害责任的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李宴.对工作物致害责任的法律思考[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3):326-329.
作者姓名:李宴
作者单位:淮阴师范学院,法律系,江苏,淮安,223001
摘    要:对工作物致害责任作进一步划分是必要的,但是划分的标准不应该是致害物位于地上、地下的问题,而是致害物本身是否具有致人损害的危险。因此,应该把工作物致害责任分为一般工作物致害责任和危险工作物致害责任。进一步的问题是明确两种责任主体都应为所有人和管理人,要做好致害工作物范围的划分,注意危险工作物致害责任与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界限。并在立法中处理好有关具体问题。

关 键 词:工作物  一般工作物  危险工作物  致害责任
文章编号:1007-8444(2005)03-0326-04
修稿时间:2005年3月24日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Responsibility Caused by Work Piece
LI Yan.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Responsibility Caused by Work Piece[J].Journal of Huaiyin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05,27(3):326-329.
Authors:LI Yan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