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读《记者咋能冒充警察?》一文有感
引用本文:阎新春.读《记者咋能冒充警察?》一文有感[J].青年记者,2006(9):65-65.
作者姓名:阎新春
作者单位:山东
摘    要:在《青年记》2006年第5期中看到《记咋能冒充警察?》一后,笔对该中的几个观点不敢苟同。该作称重庆某报记在暗访色情表演团伙时,面对逃离的观众和表演喊出了“我是警察”的话语,并称这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同时章还写出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法律条。那么重庆某报社的记到底该不该定性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呢?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冒充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关 键 词:《青年记者》  警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罪  色情表演  违法行为  法律条文  表演者  行为人  重庆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