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中的环境保护立法——域外经验及中国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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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岚.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中的环境保护立法——域外经验及中国策略[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4):9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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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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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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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国家海洋局重大项目“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立法”(DY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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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际海底富含大量的矿产资源,各国开始关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相关海洋环境问题相伴而生,早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缔约过程中,各国在"区域"环境保护事项上形成了基本统一意见。《公约》和其他国家的相关国内立法亦有相应的环境考量。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和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先驱国家,需制定相关法律,履行成员国制定"区域"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之义务,以减轻乃至免除作为担保国的担保责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应纳入海洋法中,同时应当参考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制度设计;另外该法应当成为激励中国参与"区域"开发活动之立法,在立法原则上采取一般预防原则而非风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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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底区域 环境保护立法 海洋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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