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国有档案的刑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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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成玉.论非国有档案的刑法保护[J].中国档案,2006(6):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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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成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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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省档案局政策法规处,5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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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针对档案的刑事立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道路。1979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将针对档案的犯罪规定在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第100条:抢劫国家档案、军用物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1997年我国对刑法进行修订,根据行为的性质,将针对档案的犯罪挪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抹去了原刑法中的时代烙印,使刑法典在内容编排上更为合理、科学。但是,两部刑法都只对国有档案做了规定,没有提到非国有档案即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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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国有档案 刑法保护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有期徒刑 刑事立法 国家档案 反革命罪 无期徒刑 军用物资 时代烙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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