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视频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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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姚杰.论网络视频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J].出版广角,2021(2):7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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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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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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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三五"第一批教改研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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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网络视频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但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视频平台是否属于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网络视频平台明知或应知的认定缺乏科学的举证责任标准,以及网络视频平台主动审核义务的范围和程度缺乏明确界定等,成为需要明确的核心问题.对此,可从明确商业性网络平台的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的属性、设立对明知或应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认定标准,以及制定网络视频平台主动审核义务的相关细则规定等层面进行优化与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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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视频平台 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场所 主动审核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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