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共同确立了我国规制善意救助行为的制度体系。得益于国外好撒马利亚人法的经验,《民法总则》从善意救助者请求权体系、紧急救助者责任豁免两个层面建构了我国善意救助制度的理论逻辑,以此回应近年来频发的救助他人反被讹、路人见危不救等现象所引发的"社会诚信"与"社会道德"问题。在初步建立起善意救助制度的条件下,当前仍须从严格适用紧急救助者的责任豁免规则、确定非紧急救助者有限制的责任豁免、明确善意救助者侵权责任承担三个路径,完善我国的善意救助制度,在保障善意救助者权益的同时兼顾受助人的利益,发挥善意救助制度的预期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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