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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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自雯.浅议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J].现代教育科学,2010(7):6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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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自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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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临沂师范学院法学院,山东临沂27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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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差异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法的价值是法对人的意义,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第二,是人对法的期望、追求、信仰。法的价值是一种总是高于现实状态的法的理想状态,是人的相关思想与行为的目标。法的价值在指导人类的同时,又评价着人类关注的法与自己之间的关系及人类的相关思想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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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价值差异 经济法 法的价值 民法 人的需要 理想状态 现实状态 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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