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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幼儿园、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思考
引用本文:叶晓彬.关于幼儿园、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思考[J].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0(4):38-39.
作者姓名:叶晓彬
作者单位:康定民族师专,管理系,四川,康定,626001
摘    要:幼儿园和学校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监护人,幼儿园和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的赔偿责任是以有过错为前提的,即使幼儿园和学校要承担责任,其赔偿的额度也是有限制的。

关 键 词:幼儿园  学校  监护  法律责任
文章编号:1008-5076(2001)04-0038-02

On the Kingdergarten's Legal Duti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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