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法者,天下之理"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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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白贤.朱熹"法者,天下之理"辨析[J].华夏文化,20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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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白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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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省咸阳市 咸阳师范学院政治与社会学学院,7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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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作为中国历史上杰出的思想家,朱熹不但是理学的代表人物,为"集诸儒之大成者",而且在法律思想方面也颇多建树且影响深远,故向来亦为治法史者所重视。如在礼、法关系上,朱熹认为:"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朱子语类》卷六)而"所谓天理,复是何物?仁义礼智岂不是天理"(《晦庵集》卷五九)。他指出:"盖三纲五常,天理民彝之大节,而治道之本根也。"(《晦庵集》卷十四)"天理只是仁义礼智之总名,仁义礼智便是天理之件数。"(《晦庵集》卷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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