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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再思考——兼评新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和第204条
引用本文:杨永华.对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再思考——兼评新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和第204条[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9,30(5):57-61.
作者姓名:杨永华
作者单位:郑州轻工业学院,法政系,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加强对我国民事执行理论的研究,对推进立法实践显得尤为重要。而民事执行救济的研究对整个民事执行理论研究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对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可能来自程序上的,也可能来自实体上的。因此,执行救济的种类与方式也就有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的不同。我国此次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救济的修改仍未到住,还应在现有的执行救济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执行异议制度,为权利人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

关 键 词:强制执行  民事执行  执行救济  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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