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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程序中药物化合物的创造性及其举证责任分配——兼评替格瑞洛化合物专利无效案
引用本文:梁宝龙,韩金玉.专利无效程序中药物化合物的创造性及其举证责任分配——兼评替格瑞洛化合物专利无效案[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3).
作者姓名:梁宝龙  韩金玉
作者单位: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摘    要:药物化合物是药物专利中最为重要的专利之一。在无效程序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确定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合理认定"结构上接近的化合物",才能够更加准确、客观地评价药物化合物的创造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无效宣告请求人应该对其质疑创造性的观点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只有严格按照规定,才能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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