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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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凤莲,苏旭.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J].科教文汇,2008(4):124-124,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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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凤莲 苏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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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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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学教育具有教育和法学的双重属性,司法职业则以法律实施和应用为特征。两者在活动性质、侧重的内容、包容的范围、主体等方面多有不同,但两者具备共同的法治理念、知识背号、基础能力和目标。在法学本科阶段处理好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的关系上,要做到:对能力和技巧的有限重视,对职业道德的现实关怀,对意志、动机、兴趣等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建立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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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学教育 司法职业 本科教育 |
文章编号: | 1672-7894(2008)02-12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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