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
引用本文:彭凤莲,苏旭.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J].科教文汇,2008(4):124-124,139.
作者姓名:彭凤莲  苏旭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摘    要:法学教育具有教育和法学的双重属性,司法职业则以法律实施和应用为特征。两者在活动性质、侧重的内容、包容的范围、主体等方面多有不同,但两者具备共同的法治理念、知识背号、基础能力和目标。在法学本科阶段处理好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的关系上,要做到:对能力和技巧的有限重视,对职业道德的现实关怀,对意志、动机、兴趣等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建立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关 键 词:法学教育  司法职业  本科教育
文章编号:1672-7894(2008)02-124-02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