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财产权的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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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费安玲,覃榆翔.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财产权的建构[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5):95-107+172-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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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费安玲 覃榆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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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2.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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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遗数字化成果关涉公共利益,其是否有必要采取私法保护的路径、是否能够作为财产权的客体,亟待澄清。为纾此困,通过“Encoding/Decoding”理论窥探非遗数字化成果受财产权保护的理据,从而明确非遗数字化成果作为财产权客体的法律地位。值此,既与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内在契合,又形成了对利益相关者的激励效用。依据非遗数字化成果生成与传播过程中所承载的不同私益品性,可将非遗数字化成果财产权界分为创作者的财产权与传播者的财产权,二者虽然在具体客体上有所差别,但权利内容均以控制权、利用权和处分权为核心。同时应当看到,拘囿于非遗的数字化系以非遗的保护传承为旨归,且其亦是对非遗利用方式的延展,非遗数字化成果财产权主体的权利须受到非遗权利人的制约,并应当以非遗的保护传承作为权利保护的边界,藉此消解非遗数字化成果的确权保护与非遗保护传承的表面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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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 生产性保护 财产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 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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