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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机制中“善意违法”行为的可容性及其限度
引用本文:李冕,杨登峰.容错机制中“善意违法”行为的可容性及其限度[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73-81.
作者姓名:李冕  杨登峰
作者单位: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 东南大学法学院;3. 东南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4. 东南大学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改革创新试验的法治问题研究”(18ZDA13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容错是新时代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举措。“善意违法”是以违法手段实现正当目的的履职行为,实践中主要容“善意违法”之错,但这并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因此,只有当行为人受限于客观条件,不能以合法手段实现正当目的时,才有容错的可能。进一步判断“善意违法”能否容错,不可通过对正当性的揭示来补足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可以引入刑法“违法性”与“有责性”分离的二阶层思路,在承认违法的基础上,识别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对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善意违法”行为予以容错,便是责任判断的当然结果。不过,若“善意违法”不具有违法的必要性,或违法手段超出必要限度,或由行为人先前行为引起合法不能的客观冲突,则不能纳入容错范围。

关 键 词:容错  “善意违法”  期待可能性  责任阻却  实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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