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海域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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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文连飞,吴小玉.南海海域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探究[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6(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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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文连飞 吴小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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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57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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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6 年度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16-ZZKT-06)"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2015年度海南大学法学研究生创新中心研究生调研课题(15FXYJ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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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南海海域的掠夺式开发,致使海域污染事故频发,海洋生态遭受破坏,南海海域生态修复刻不容缓.生态修复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海域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因此,应当构建海域污染行为人作为主要责任主体,国家作为南海海域的所有权人,在一定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的机制.同时国家应该创设条件将受益的投资人、保险公司也纳入到南海海域的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中,实现南海海域生态文明建设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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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南海海域 环境污染 生态修复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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