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信原则的司法适用与社会诚信建设 |
| |
引用本文: | 肖新喜,刘名权.论诚信原则的司法适用与社会诚信建设[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
| |
作者姓名: | 肖新喜 刘名权 |
| |
作者单位: | 1.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2. 葛洲坝集团,湖北宜昌,443002 |
| |
摘 要: | 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可适用于民事审判的全部环节。无论是案件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的选择还是法律解释还是漏洞补充,抑或是裁判规范的援引与司法社会效果的衡量,都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受诚信原则规制。民法诚信原则是市民社会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司法为诚信原则的实施提供国家强制力保证。司法具有明显的社会导向功能。针对我国目前诚信严重缺失的社会现实,诚信原则的有效适用,可有效防止诚信滑坡,有力推进我国社会诚信建设。
|
关 键 词: | 诚信原则 司法适用 社会诚信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