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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事实劳动关系和信用代办关系的司法区分标准——以江苏张继忠等诉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为例
引用本文:杨世建.略论事实劳动关系和信用代办关系的司法区分标准——以江苏张继忠等诉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为例[J].出国与就业,2009(8).
作者姓名:杨世建
作者单位:商丘师范学院政法系
摘    要:事实劳动关系和信用代办关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关系,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而非信用代办关系.

关 键 词:事实劳动关系  信用代办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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