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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材料外销和对外投资应征缴增值税
引用本文:马根喜.企业材料外销和对外投资应征缴增值税[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02,30(2):123-123.
作者姓名:马根喜
作者单位:马根喜(河南职技师院,河南,新乡,453003)
摘    要:1 企业材料对外销售应征缴增值税 根据税务政策有关规定,企业材料对外销售时,所得收入作为"其它业务收入"入账,并依国家规定的营业税率计缴营业税金.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有可能使税务机关少征增值税.我们清楚,企业在购买材料时,作为一般纳税人在征税过程中是要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增值税数额的,因而企业将以前经营过程中购进的材料外销时,无疑也应当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如某企业外购材料5000元,在办理过纳税环节的抵扣之后即行外销,取得收入6500元.若税务机关对其征收增值税,应征额则为1105元;若征收营业税,却只能征收325元.从该笔业务来看,该企业的材料外销行为属于销售行为.故笔者认为企业购入材料只要外销,其适用税种是增值税而非营业税,税务机关也应对其征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文章编号:1003-482X(2002)02-0123-01
修稿时间:200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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