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结社权、集体谈判权与我国劳动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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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新奎.自由结社权、集体谈判权与我国劳动法制[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06(1):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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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新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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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佳木斯市委党校,黑龙江,佳木斯,154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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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由结社权和集体谈判权是劳工权的基础与核心,是国际人权宣言和国际劳工大会公约等规定的基本权利。而在我国虽然宪法对自由结社权作出原则规定,但是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对此有漏洞和欠缺之处,需要在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方面对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进行完善。具体应该在保障工人自由结社权、保障工会自主权和建立集体谈判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以更好地保护我国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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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权 我国现状 完善立法 |
文章编号: | 1000-9795(2006)01-0010-03 |
收稿时间: | 2006-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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