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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论语_师_字四例新解
引用本文:陈宪猷._论语_师_字四例新解[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3(3).
作者姓名:陈宪猷
摘    要:据统计,《论语》中“师”字凡十六见,除表示“师旅”、人名、官名(典狱官)、“乐师”之外,尚有四例,向来均被认为,当训作今之“老师”.对此,笔者以为未然,故不揣疏漏,陈述管见,以就正于师友.第一例:“子曰:当仁,不让于师.”(《论语·卫灵公》,以下只写篇名)这句话,历来人们都把它理解为:在实行“仁”的时候,即使是老师,我也不对他谦让.为什么不必谦让呢?朱熹的解释就很有代表性.他说:“盖仁者,人所自有而自为之,非有所争也,何逊之有.”但是,近人钱穆在《论语新解》中对这句话提出了不同的解释.钱氏说:“疑此师字当训众.盖仁行善举,众皆当任,人各相让,则谁欤任此.故遇众所当行之事,在已尤当率先不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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