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铁路乘客合法权利的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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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顾华详.论铁路乘客合法权利的法律保护[J].都江学刊,2000,12(2):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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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华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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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研究室,新疆乌鲁木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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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乘客选择接受铁路旅客运送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国家法律保护。乘客购买了铁路旅客运送车票,即与铁路旅客运送单位订立了旅客运送合同,双方应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因火车晚点而末能按旅客运送合同之约定完全履行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的,应当承担未履行部分的民事法律责任-赔偿乘客的部分损失。本文针对该个案,认为法院一审错判,并论其理由,指出纠正法院的一审判决,对依法促进企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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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乘客 火车晚点 合法权利 法律保护 铁路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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