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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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志超.论美国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问题[J].继续教育研究,2012(8):190-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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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志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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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莞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广东东莞,523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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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东省高教学会2012年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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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残疾人教育方面,教育工作者正经历着一场对其传统角色的重新定位,这便是全纳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的实施和发展。虽然目前有很多关于在全纳教育实施过程中残疾学生及其家长权利的研究。但是很少人研究过在此过程中学校和教师的权益问题。美国拥有着全世界最好的残疾人教育制度,但这一制度在照顾残疾学生以及保护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权益方面也面临挑战。美国的《残疾人教育法案》(“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y Education Act”)主要关注的是受教育者的权利,其中也包括对于学校和教师权利的规定。文章通过介绍美国的残疾人教育立法,探讨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若干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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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残疾学生 全纳教育 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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