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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法》中的破产宣告及其效力
引用本文:焦国桐.论《破产法》中的破产宣告及其效力[J].运城学院学报,2007,25(4):60-62.
作者姓名:焦国桐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2249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的出台是继《公司法》的重大修改之后的重要商事立法,是我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的标志性事件。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宣告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的行为,是债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第一个步骤,在破产清算中占据重要地位。《破产法》对应当进行破产宣告的情形、法院对破产宣告的裁定和公告、破产清算前破产程序的终结等都做了相应规定。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此时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企业职工成为下岗失业人员,名称的变化,意味着性质的改变,对债权人、债务人、企业职工、其它当事人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力。

关 键 词:破产法  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的效力
文章编号:1008-8008(2007)04-0060-03
修稿时间:200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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