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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共卫生局1950年免费医疗实施办法草案(1950年6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次行政会议决定通过试行)
摘    要:一、免费医疗分门诊与住院两种。 二、免费以劳苦赤贫市民确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者为限。 三、请求免费患者,住院须取得居住地区公所、门诊须取得居住地区派出所确实贫苦证明(郊区取具居住地区区政府或派出所之证明均可)(格式附后〈缺〉),并携带户口簿,到指定医疗单位申请(医疗单位如附表〈缺〉),

关 键 词:北京市人民政府  医疗费用  免费  会议决定  卫生局  行政  居住地区  医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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