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重视基本普及初等教育后的巩固提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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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维騵.要重视基本普及初等教育后的巩固提高工作[J].宁夏教育,198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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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维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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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教育厅普教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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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工作在相当长时期内的一项大政方针。普及初等教育是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第一阶段,其“四率”标准和办学条件的要求都是低层次的。自1984年以来,我区24个县级单位中,已有15个经检查验收,达到了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了合格证书。固原行署也对全地区6县中的10个乡(镇)组织了检查验收,确认达到了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1989年,还有2个川区县可望完成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任务。届时,除南部山区7县将逐年以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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