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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办小学暂行办法
摘 要:
(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子女的入学要求,早日普及小学教育,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应当积极发挥群众力量,提倡群众集体举办小学,允许私人办理小学,以补充国家教育事业的不足。第二条 群众办学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和群众自愿的原则;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第三条 民办小学(包括私立小学,下同)的任务,应与公立小学相同,主要是招收学龄儿童,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培养他们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身体健康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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