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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知常识在新颖性与创造性判断中的适用
引用本文:赵传海,吴志敏,徐国亮.浅析公知常识在新颖性与创造性判断中的适用[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1):68-72.
作者姓名:赵传海  吴志敏  徐国亮
作者单位:[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电学部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机械部
摘    要:无论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审与无效审查程序以及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中均有可能涉及"公知常识"用于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在某些情况下"公知常识"会成为争论的焦点。本文首先分析了公知常识在新颖性、创造性审查中的不同适用,探讨如何既能提高审查效率,又可避免公知常识的滥用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与公平,从而在听证原则与程序节约原则之间、公平与效率原则之间建立合理的平衡。

关 键 词:公知常识  新颖性  抵触申请  创造性  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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