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侵占罪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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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秀英.试论侵占罪的界定[J].哈尔滨学院学报,19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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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秀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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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鹤岗市广播电视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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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而拒不退还的案件。对此,新刑法在侵犯财产罪一章增设了侵占罪,弥补了我国刑事立法的空白。但是,由于新刑法刚生效不久,对有关问题还没有做出相应的法律解释,致使对侵占罪的界定还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保管他人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即构成侵占罪。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具有将他人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客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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