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限公司最低资本制度的价值评析与立法探讨 |
| |
引用本文: | 许中缘,李程.对有限公司最低资本制度的价值评析与立法探讨[J].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4(4):39-41,44. |
| |
作者姓名: | 许中缘 李程 |
| |
摘 要: | 公司法规定最低资本制度的价值仅仅在于防止公司的滥设,以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最低资本额对债权人的保护仅仅在公司法相关的制度保障下才有意义。我国公司法规定较高的最低资本额使中小企业组织难以进入市场,不利于搞活市场。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应制定及完善相关制度以确保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严格分离,并保证股东的人格与公司的人格独立。
|
关 键 词: | 有限公司 最低资本制度 立法 公司财产自治 公司人格否认 注册资本 公司法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