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的真谛与西方记者的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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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建明.新闻自由的真谛与西方记者的滥用[J].军事记者,2008(7):4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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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建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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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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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闻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借助媒体传播信息和意见的自由,构成公民、记者和媒体的法定权利。
媒体发表新闻与意见不受约束,当然是自由的,但不能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他国的名誉,否则应受到道德谴责或法律审判。
在民主国家,媒介防止煽动、诬陷或辱骂性言论,对他人的名誉和世界和谐有新贡献。是各国媒体公认的义务。
西方少数媒体及记者对中国的振兴。不断释放诽谤、污蔑与猜疑的信息,打着新闻自由的旗号诋毁中国,是他们遏制中国发展惯用的伎俩。
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表明,新闻自由作为国际报道的严格规范。是各国新闻界的行为准则。
国际报道涉及他国的主权和尊严,各国记者只有相互尊重彼此的制度、民族权益和文化,才能形成新闻自由的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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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闻自由 西方记者 遏制中国 国际报道 法律范围 传播信息 法定权利 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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