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文种类设置得与失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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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林华.新公文种类设置得与失的探讨[J].上海档案工作,2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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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林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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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大学档案事业发展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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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一次重新修订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规定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历来是我国指导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必不可少的纲领性文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公文及公文处理工作也必然发生变革。新修订的《办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文种类,确定公文有13个主要文种,即(一)命令(令)、(二)决定、(三)公告、(四)通告、(五)通知、(六)通报、(七)议案、(八)报告、(九)请示、(十)批复、(十一)意见、(十二〕函、(十三)会议纪要。与修订前的文种相比,取消了“指示”,新增了“意见”,另外还有一些公文文种适用范围作了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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