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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企业“准备录用的人员”的职业教育问题
引用本文:何兴发,陈红.谈企业“准备录用的人员”的职业教育问题[J].职教通讯(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1997(3).
作者姓名:何兴发  陈红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职教办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要“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这是以法律形式创始性地提出企业既要承担传统意义上的职工教育,又要进行新的对“准备录用人员”教育。这是企业教育和社会职业教育的重大发展,丰富了科教兴企的战略内涵,将保证企业全员素质不断提高,进而使企业长远兴旺。但是这也带来一系列的新问题,有待我们研究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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