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求是”的主体规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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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国忱,李久成.“实事求是”的主体规定性[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19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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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国忱 李久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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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理论界,有这样一种倾向,认为客观性、客体性是“实事求是”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主观性、主体性似乎与此不相干,甚至是“实事求是”必须加以否定的。这种理解,在某种程度上已把“实事求是”引向极端和片面化。本文试图从主观性、主体性入手,谈谈我们的粗浅意见,以便引起学术界的讨论。一、主体是“实事求是”的主项表面看来,“实事求是”由主项、谓项、宾项所组成,“实事”是主项,“求”是谓项,“是”是宾项。但仔细加以研究便会发现,这种观点存在一定的弊端。它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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