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学习辅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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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景才.《行政法学》学习辅导[J].内蒙古电大学刊,19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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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景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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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锡盟电大分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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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逻辑、层次一门学科有它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有它内在的逻辑与层次,行政法也不例外.行政法不是原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随着行政的发展而产生的.行政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其实质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意志而对整个社会进行统治的过程.国家产生以后,便有了行政.最初的行政是人治,是执政者以君、王的身份推行的国家的政务,使朝政得以运转起来的全部活动,是一种专制统治.现代意义的行政,是资产阶级革命,特别是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局面形成后,使行政具有了现代意义,即依法行政,也就诞生了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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