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第三者应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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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云芝,郭耿.试论第三者应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J].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4(6):3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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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云芝 郭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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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锦州师范学院政法系,锦州市公证处,辽宁锦州1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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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改后的婚姻法将损害赔偿的相对人锁定为婚姻关系中有过错的一方,不步及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然而,对破坏婚姻关系导致离婚的第三应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有必要作理论上的探讨。本通过对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破坏他人婚姻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的论述,提出应将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列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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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第三人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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